本篇文章1133字,读完约3分钟
1月26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25日发布了一项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以人为本”的规定,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最严格的监督和最严厉的处罚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同时,严格执行商业禁令。禁止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上述人员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者,不得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和医疗器械检验。
定要求,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应严格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且不构成犯罪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造成食源性疾病和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例以上无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等。
公安机关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依法不属于行政拘留的案件,但应追究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条例强调加强信息的全面披露。要严格遵循“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公开食品药品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个人进行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依法写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对单位的处罚,同时依法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有关的禁止经营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建立数据库备查,并在网站上设立专栏,披露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编号、责任人姓名、违法犯罪事实、行政处罚或判处的处罚种类、禁止活动的种类和期限等。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和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行政拘留的衔接,确保食品药品违法“惩人”措施落到实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自然人的处罚是否到位,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开,其他部门的职责是否按规定移交。(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两部门:加大食药安全执法力度 违法行为处罚落实到人
地址:http://www.ayczsq.com/ayxw/9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