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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实践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在农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培育其健康发展符合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血液,可以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村全面振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新学科产生新需求

与传统小农经济的融资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全面继承了传统农业的“弱基因”,而且不断演变为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主体,呈现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和融资需求的新特点。

融资渠道正规化。当传统的普通农民缺乏资金时,他们更喜欢内部融资和私人融资等非正式渠道。但是,法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念普遍比较先进,具有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较高的资金转移意愿。此外,为了更好地扩大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不断提高生产规模,并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能力和提高规模收益,因此他们倾向于选择通过正规银行机构借款。总的来说,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采用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的先进设施设备,生产效率和效益较高,选择银行贷款的意愿较强。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大规模融资。与传统农民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经营、劳动生产率高和商业化的特点。通过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用地通常是数百亩甚至数千亩,因此采用机械化生产模式是不可避免的。购买大型农业机械等大规模投资贯穿于生产经营过程,对资金的依赖性更强,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据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均经营面积超过80公顷,融资需求超过40万元。7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信贷资金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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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融资。传统农民的融资需求主要是短期的,而新型农业经营者有不同的品种,不同的资金周转和回报周期,以及不同的贷款需求期。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普遍较高,对大型农业机械购置、农业物资及产品储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资增加,资金占用时间增加,这就要求金融部门提供更多中长期融资。此外,大多数新成立的农业经营实体在运营初期依靠自有资本进行一次性投资,后续资金缺口较大。据调查,新的农业经营实体的资金回收期一般为2-3年,一些从事果树育种的实体融资期限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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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型多样化。不同于传统农民相对单一的融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和升级,贯穿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对融资产品的需求必然复杂多样,呈现出完整的链式特征。就资金的使用而言,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一般都有一定的规模,他们的资金不仅用于扩大再生产,还分配到农业消费的各个方面。此外,由于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抵押物少,租赁土地、家禽和活体动物少,不规范的订单不能作为抵押物,新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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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需求带来新问题

资格应当明确界定。目前,在家庭农场、大型粮食种植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中,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赋予了农民法人地位,但它具有公益组织和企业的双重属性,融资资格定位模糊,资格考试难以界定。在贷款审批方面,金融机构仍将家庭农场、大型粮食种植户等农业经营实体视为个人,贷款金额和期限没有明显改善。在资格审查中,由于历史因素和经营环境的影响,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管理水平较差,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金融机构的甄别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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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跟进支持政策。虽然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破融资困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这些文件普遍缺乏具体操作方法,不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调查显示,大部分地区没有出台具体的金融支持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这使得在新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中难以落实政府金融作为支农担保等具体政策措施。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虽然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但仍面临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的困境。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连接机制需要改进。农业的自然弱势制约了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观积极性,而不完善的社会中介服务使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财产评估、交易登记和处置等方面受到双重约束,严重阻碍了金融资源的客观投入。融资性担保平台尚未建设,担保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整体抗风险能力较低。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分散、分散,信用评级缺乏公平性和公开性。农村产权交易和退出机制的缺失,抵押物再流通和交易的困难,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供给的积极性。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要更新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仍然遵循传统的农户贷款思路,实际产品设计没有针对性,在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上不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特点,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调查显示,银行机构发放给新农业企业的贷款有一半以上在5万元以下,85%以上是短期贷款。然而,两权抵押贷款仍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铺开。在业务流程方面,新的农业经营实体的业务操作流程还不成熟,客户分类、信用评级、利率定价等权限还不成熟。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因此业务处理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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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需要新对策

明确的资格定位。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积极完善新的经营主体准入制度,明确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在金融市场融资中给予其合理的市场定位。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能力,努力提高标准化和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制度章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稳步推进品牌管理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增强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认可度。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完善配套政策。政府应通过金融资源干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调动农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积极合理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特别是农业补贴政策,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利息补贴和减少准备金来改善信贷补偿机制和分担金融产品的成本。政府部门还应适当分散金融机构,鼓励它们在政策和制度上进行创新,整合信贷流程,并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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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接机制。采用普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和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资产流通能力。试点地区率先开展并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和产权融资平台,推进农村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和资本股份化进程,将农村集体和个人住房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实现公开交易和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信息交易平台,为农村抵押资产处置提供便捷渠道。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所有权清晰、风险可控的贷款业务,向资信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主体发放信贷。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和生产特点,特别是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和营销等融资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多元化融资解决方案。适度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合理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

标题: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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