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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日报-海峡法治网5月14日电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金属污染影响环境的案件,并对涉案企业和企业领导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龙岩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被罚款15万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邵因环境污染被判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直接责任人秀被判犯有环境污染罪,被判处8个月监禁,罚款1万元。
龙岩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是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但自2014年7月以来,公司了解到下属铁矿厂和选矿厂存在原材料、产品堆场缺乏三防措施(防流失、防雨、防尘)、雨污分流不彻底等环保问题,多次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仍未引起重视。2017年2月22日,福建省环境监测总队联同市、区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发现,公司铁矿厂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石和矿渣仍露天堆放,没有采取三项防治措施,导致下雨时淋溶水流入外流,排放的含锰、锌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多倍,严重污染环境。
(陈丽贞,简华亮)
标题:矿渣长期露天堆放 公司和老总齐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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