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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破产法被称为“半破产法”,只涉及企业,不包括个人,这种情况预计会改变。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官方网站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合格消费负债,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该方案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方案》表明,该研究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责任,依法可以合理免除的;逐步推进建立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消费责任,依法合理免除责任,最终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同一天,一些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首先试点,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在个别地区推出。

据报道,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未正式纳入。这意味着企业已经破产,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但他们无法以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望“东山再起”。这种情况不仅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一些无意成为“老赖”的债务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依法畅通“执行失败”案件的退出路径。

个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探索了很长时间,社会对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很高的期望。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尽快付诸实施,将会有效地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对促进企业的破产和退出,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退出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迫使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用消费业务,这不仅将提高金融机构的信用安全性,也有助于避免提前过度刺激消费者消费。

个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

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22日,就有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强制执行法的出台,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连带信用处罚制度,畅通救济渠道。然而,有些人担心,当一个人申请破产后,他能否偿还债务?这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申请破产就可以获得豁免,不要把个人破产等同于“逃避债务”。他说,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债务应当作为免除条件予以偿还,而另一些国家则限制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寿命,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清算方案进行调整。

个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

淘汰僵尸企业

除了个人破产,企业破产的退出机制也备受关注。《建议》提出,对于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相关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允许违规提供政府补贴和贷款来维持“僵尸企业”的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出资以外的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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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机制要求不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企业要及时被清除出市场,市场主体要新陈代谢,只有退出才能有活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张小静认为,从绝对水平来看,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仍然很重,约占非金融企业债务的60%。如果中国能够通过破产重组来对付“僵尸企业”,企业部门的杠杆率很可能会降低6个百分点左右。

个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

然而,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来说,清理僵尸企业仍然存在障碍。“僵尸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有人给它输血,主要是因为政府用银行贷款给僵尸企业输血,所以僵尸企业与政府和银行有联系。”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进说。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肖一民表示,许多僵尸企业集中在钢铁和煤炭等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但许多地方政府不会让僵尸企业消亡,只是为了解决当地就业和税收问题。

2018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2020年底完成全部处置工作。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当坚决破产清算。

“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工厂、设备和土地等资源,而且其他资本也无法流动,这本身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李进说道。

有入口和出口

同一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孟伟表示,《规划》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以有效消除低效和无效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促进低效和无效市场主体的退出。

据报道,市场主体的退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核准后,丧失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为了有效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政府通过批准、取消和撤销特定行政机关来规范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

徐阳光指出,市场退出和市场准入一样,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对市场主体的退出进行了不同角度和层次的规制,但仍存在一些关键制度缺失、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有效衔接甚至冲突和矛盾。

随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完善,同时退出机制的建设也迫在眉睫。孟伟表示,目前我国市场退出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退出渠道不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较高。退出主体比例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功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正逐步发挥其有效性。同一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市场化债转股的签约金额约为2.4万亿元,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万亿元,到位率提高到41.5%,涉及200多家高资产负债率企业。其中,今年以来,新签约的市场化债转股金额约为3900亿元,新落地金额约为38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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